
1. 进口缔约方可随时根据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潜在不利影响方面的新的科学资料,并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审查并更改其已就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作出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中,该缔约方应于三十天之内就此通知先前曾向其通报此种决定中所述改性活生物体的转移活动的任何发出通知者以及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应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2. 出口缔约方或发出通知者如认为出现了下列情况,便可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其已依照第10条针对该次进口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 (a) 发生了可能会影响到当时作出此项决定时所依据的风险评估结果的情况变化;或 (b) 又获得了其他相关的科学或技术信息资料; 3. 进口缔约方应于九十天内对此种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其所作决定的依据。 4. 进口缔约方可自行斟酌决定是否要求对后续进口进行风险评估。 1. 只要已依循本议定书的目标,为确保以安全方式从事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采取了适宜的措施,进口缔约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表明: (a) 向该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可在何种情况下于向进口缔约方发出转移通知的同时同步进行;以及 (b) 拟免除对向该缔约方进口的改性活生物体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 以上第(a)项中所述通知可适用于其后向同一缔约方进行的类似转移。 2. 应在以上第1(a)款所述通知中予以提供的有意越境转移资料应为附件一中具体列明的资料。 1. 缔约方可在符合本议定书目标的前提下,与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就有意越境转移改性活生物体问题订立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但条件是此种协定和安排所规定的保护程度不得低于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程度。 2. 各缔约方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相互通报各自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任何此种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3.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不得妨碍此类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根据此种协定和安排进行的有意越境转移。 4. 任何缔约方均可决定其国内的规章条例适用于对它的某些特定进口,并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通报其所作决定。 1. 依照本议定书进行的风险评估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并以在科学上合理的方式做出,同时应考虑采用已得到公认的风险评估技术。此种风险评估应以根据第8条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现有科学证据作为评估所依据的最低限度资料,以期确定和评价改性活生物体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2. 进口缔约方应确保为依照第10条作出决定而进行风险评估。它可要求出口者进行此种风险评估。 3. 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发出通知者承担进行风险评估的费用,则发出通知者应承担此种费用。 1. 缔约方应参照《公约》第8(g)条的规定,制定并保持适宜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 2. 应在必要范围内规定必须采取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3. 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于无意之中造成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其中包括要求于某一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释放之前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 4. 在不妨碍以上第2款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均应做出努力,确保在把无论是进口的还是于当地研制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投入预定使用之前,对其进行与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当的一段时间的观察。 5. 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期: (a) 确定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改性活生物体的某些具体特性,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和 (b) 为处理此种改性活生物体或其具体特性采取适当措施。 1. 每一缔约方均应在获悉已发生下列情况时采取适当措施,向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酌情向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出通报:因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的释放导致了或可能会导致改性活生物体的无意越境转移,从而可能对上述国家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亦可能对这些国家的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缔约方应在知悉上述情况时立即发出此种通知。 2. 每一缔约方应最迟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有关其负责接收根据本条所发通知的联络点的详细情况。 3. 根据以上第1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所涉改性活生物体的估计数量及其相关特性和/或特征的现有相关资料; (b) 说明发生释放的具体情形和估计的释放日期以及所涉改性活生物体在起源缔约方内的使用情况; (c) 关于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和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关于可能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的现有资料; (d) 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e) 可供索取进一步资料的联络点。 4. 为尽可能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每一缔约方,如已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上第1款所述改性活生物体的释放,应立即与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使它们得以确定适当的应对办法并主动采取必要行动,包括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第18条 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 1. 为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对凡拟作属于本议定书范围内的有意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均参照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安全条件下予以处理、包装和运输。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要求: (a) 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说明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体且不打算有意将其引入环境之中; 并附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不迟于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就此方面的详细要求、包括对其名称和任何独特标识的具体说明作出决定; (b) 预定用于封闭性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并具体说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包括接收改性活生物体的个人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拟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的环境的改性活生物体和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具体说明其名称和特征及相关的特性和/或特点、关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并酌情提供进口者和出口者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及列出关于所涉转移符合本议定书中适用于出口者的规定的声明。 3.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协商,考虑是否有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针对标识、处理、包装和运输诸方面的习惯做法制定标准。 1.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代表缔约方与秘书处进行联系。每一缔约方还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职能和按照授权代表缔约方行使此类职能。每一缔约方可指定一个单一的实体同时负责履行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这两项职能。 2. 每一缔约方最迟应于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将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通报秘书处。缔约方如果指定了一个以上的国家主管部门,则应将有关这些主管部门各自职责的资料随通知一并送交秘书处。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则此种资料至少应明确说明由哪一主管部门负责何种类别的改性活生物体。如在其国家联络点的指定方面或在其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或职责方面出现任何变更,缔约方应立即就此通知秘书处。 3. 秘书处应立即向各缔约方通报其根据以上第2款收到的通知,并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此类信息资料。 1. 兹此建立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作为《公约》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交换所机制的一部分,以便: (a) 便利交流有关改性活生物体的科学、技术、环境和法律诸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b) 协助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同时顾及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以及属于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的国家的特殊需要。 2. 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应作为为以上第1款的目的相互交流信息资料的一种手段。它应作为连接渠道,提供各缔约方所提交的有关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信息资料。它还应在可能情况下作为连接渠道,接通其他国际生物安全资料交流机制。 3. 在不妨碍对机密资料实行保密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本议定书要求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下列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a) 为履行本议定书而制订的任何现行法律、条例和准则,以及各缔约方为实施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而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b) 有关任何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的信息和资料; (c) 在其实行管制过程中根据第15条对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或环境审查的结论摘要,其中应酌情包括有关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异组合)的资料; (d) 其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或释放作出的最终决定; (e) 它依照第33条提交的报告,包括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实施情况的报告。 4.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决定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运作方式,包括关于其各项活动的报告,并于其后不断予以审查。 1. 进口缔约方应准许发出通知者指明,在按照本议定书的程序所提交的或进口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提交的资料中,应将哪些资料视为机密性资料。在指明机密性资料时,应根据要求说明理由。 2. 进口缔约方如果决定,经发出通知者指明为机密性资料的资料不符合机密资料条件,则应就此与发出通知者进行协商,并应在公开有关资料之前将其决定通报发出通知者,同时根据要求说明理由,且在资料予以公开之前提供进行协商和对该决定进行内部审查的机会。 3. 缔约方应对其根据本议定书收到的机密性资料保密,包括对其在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范畴内收到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建立关于对此种资料实行保密的程序,而且对此种资料的保密程度不应低于其对国内制造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有关机密资料的保密程度。 4. 除非发出通知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否则进口缔约方不得将此种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5. 如果发出通知者撤回或已经撤回通知,进口缔约方仍应为商业和工业资料保密,其中包括关于研究和研制工作的资料以及该缔约方与发出通知者之间未能对其机密性取得一致看法的那些资料。 6. 在不损害以上第5款的情况下,下述资料不得视为机密性资料: (a) 发出通知者的名称和地址; (b) 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一般性说明; (c) 关于在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影响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摘要;以及 (d) 任何应急方法和计划。 1. 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有效履行本议定书为目的,通过诸如现有的全球、区域、分区域和国家机构和组织和酌情通过促进私人部门的参与等方式,协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逐步建立和/或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包括生物安全所需的生物技术。 2. 为执行以上第1款的规定,应依照《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在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方面充分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对资金以及对获得和转让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需求。在能力建设方面开展的合作应根据每一缔约方的不同情况、能力和需要进行,包括在对生物技术进行妥善、安全管理方面和为促进生物安全而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并提高生物安全方面的技术和体制能力。在此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中还应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需要。 1. 缔约方应: (a) 促进和便利开展关于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公众意识及教育活动和参与,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以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各缔约方在开展此方面工作时应酌情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合作; (b) 力求确保公众意识和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使公众能够获得关于可能进口的、根据本议定书确定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 2. 各缔约方应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第21条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此种决定的结果。 3. 每一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信息和资料。 第12条
对决定的复审
第13条
简化程序
第14条
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第15条
风险评估
第16条
风险管理
第17条
无意中造成的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
第19条
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
第20条
信息交流与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
第21条
机密资料
第22条
能力建设
第23条
公众意识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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