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应符合本议定书的目标。各缔约方可与非缔约方订立关于此种越境转移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及安排。 2. 各缔约方应鼓励非缔约方遵守本议定书并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改性活生物体在属其国家管辖的地区内释放及其出入情况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国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酌情惩处违反其履行本议定书的国内措施的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此种转移应视为非法越境转移。 2. 在发生非法越境转移事件时,受到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起源缔约方酌情以运回本国或以销毁方式处置有关的改性活生物体,所涉费用自理。 3. 每一缔约方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涉及到本国的非法越境转移案件的信息和资料。 第26条 社会-经济因素 1. 缔约方在按照本议定书或按照其履行本议定书的国内措施作出进口决定时,可根据其国际义务,考虑到因改性活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影响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因素,特别是涉及到生物多样性对土著和地方社区所具有的价值方面的社会-经济因素。 2. 鼓励各缔约方开展合作,针对改性活生物体所产生的任何社会-经济影响、特别是对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研究和交流信息。 1. 在考虑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财政资源时,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20条的规定。 2. 应由受委托负责按照《公约》第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的运作的机构充任本议定书的财务机制。 3. 对于本议定书第22条中所述及的能力建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在就以上第2款中提及的财务机制提出指导意见供缔约方大会审议时,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对财政资源的需求。 4. 在以上第1款所涉范畴内,各缔约方亦应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为履行本议定书而努力确定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方面的各种需要。 5. 缔约方大会在其各项相关决定、包括在本议定书获得通过之前作出的决定中向《公约》财务机制提供的指导,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6. 为履行本议定书的条款,发达国家缔约方亦可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渠道提供财政和技术资源,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则可利用这些渠道获得财政和技术资源。 1. 缔约方大会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 2.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任何一次会议。在缔约方大会作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时,涉及本议定书的决定仅应由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出。 3. 在缔约方大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时,主席团中代表届时尚不是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议定书各缔约方中另行选举出一名成员予以替代。 4.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定期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任务范围内作出促进其有效履行的必要决定。它应履行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任务并应: (a) 就履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必要事项提出建议; (b) 设立它认为属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任何附属机构; (c) 酌情争取和利用有关国际组织及政府间和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d) 确定应根据本议定书第33条提交资料的形式及间隔时间,并审议由任何附属机构提交的资料和报告; (e) 视需要审议并通过它认为属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需的、对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提出的修正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增列附件; (f) 行使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他职能。 5. 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细则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6.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缔约方大会预定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召集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其后各次常会应每年结合缔约方大会的常会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另有决定。 7.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非常会议应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根据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但这一请求须在秘书处向各缔约方作出通报后六个月内获得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 联合国、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公约》缔约方的任何会员国、成员国或观察员皆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政府或非政府性质的组织或机构,只要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且已通知秘书处它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守以上第5款中述及的议事规则。 1. 根据《公约》或在《公约》下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可依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决定为本议定书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形中,缔约方会议应明确规定该机构应行使哪些职能。 2.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出席议定书附属机构的任何会议。当《公约》的附属机构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机构时,涉及本议定书的决定仅应由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 3. 当《公约》的附属机构就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行使其职能时,该附属机构主席团中代表届时尚不是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议定书各缔约方中另行选举出一名成员予以替代。 1. 依照《公约》第24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 《公约》中有关秘书处职能的第24条第1款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 为本议定书提供的秘书处服务所涉费用可分开支付时,此种费用应由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予以支付。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为此目的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做出必要的预算安排。 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每一缔约方应对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应按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就其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采取的措施向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作出汇报。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核准旨在促进对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遵守并对不遵守情事进行处理的合作程序和体制机制。这些程序和机制应列有酌情提供咨询意见或协助的规定。它们应独立于、且不妨碍根据《公约》第27条订立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于本议定书生效五年后、且其后至少应每隔五年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其中包括对其程序和附件作出评估。 本议定书应自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并自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1. 本议定书应自业已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了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 对于在本议定书依照以上第1款生效之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或自《公约》对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者中较迟者为准。 3. 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不得对本议定书作任何保留。 1. 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 任何此种退出均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本议定书的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订于蒙特利尔。
第24条
非缔约方
第25条
非法越境转移
第27条
赔偿责任和补救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发起一个旨在详细拟定适用于因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进程,同时分析和参照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内就此类事项开展的工作,并争取在四年时间内完成这一进程。
第28条
财务机制和财政资源
第29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
第30条
附属机构
第31条
秘书处
第32条
与《公约》的关系
第33条
监测与汇报
第34条
遵守
第35条
评估和审查
第36条
签署
第37条
生效
第38条
保留
第39条
退出
第40条
作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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